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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 總則

第一條  bob软件官网下载 是由全省從事茶葉及茶葉產業相關的種植、加工、流通、茶樓、科研、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和社團自願組成的地方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四川省。

第二條  本會的宗旨是:發揮行業組織職能,服務四川茶葉產業。倡導茶為國飲,促進行業自律,為精製川茶產業發展貢獻力量。

    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第三條  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麵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,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眾、推動事業發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

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四川省民政廳,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四川省社會組織第二綜合委員會。

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第四條  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、秘書長和監事。

第五條  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。

 

第二章  業務範圍

第六條  本會的業務範圍

(一)行業的協調、調查研究。

(二)製定本行業方針政策和發展方向,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。

(三)加強國內外茶葉市場的調查研究,掌握其發展狀況與趨勢。

(四)調查研究茶葉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,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製定行業方針、政策等方麵的建議和意見。

(五)代表行業利益,維護行業合法權益,協調會員與會員、會員與非會員、會員與其他行業生產(經營者、消費者)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;為會員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。

(六)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、完善本行業各類茶葉標準體係和質量監督體係,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。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,督促企業整改、整頓,並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為確保質量標準采取相關措施。

(七)開展行業培訓、交流、谘詢、展示展銷和專題講座等活動。

(八)組織協調並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係,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與橫向經濟聯係;引導茶企業向集約化、規模化經營發展。

(九)組織收集、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;組織編纂茶葉刊物及信息資料,建立bob手机网页登录入口有限公司 網站;開展信息交流。

(十)普及茶葉商品知識、宣傳茶葉飲用價值、茶綜合利用的作用,提倡科學泡茶、健康飲茶和弘揚茶藝、茶道等祖國悠久的茶文化,加強茶葉市場、茶樓茶館建設,讓消費者了解茶,擴大茶葉經營企業、茶葉商品在群眾生活與社會生活中的影響。

(十一)根據法律、法規,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。

(十二)開展bob手机网页登录入口有限公司 宗旨所準許的其他活動。

第七條  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後開展。

第三章  會員

第八條  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
第九條  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:

(一)擁護本會章程
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願

(三)在茶葉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;

(四)積極參加bob手机网页登录入口有限公司 的活動

(五)按時足額繳納會費。

第十條  會員入會的程序:  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
1.入會申請表;

2.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個人身份證明;

(三)由秘書處審查通過;

(四)按規定繳納會費;

(五)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一條 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(四)退會自由。

第十二條 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
(六)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。

第十三條  會員如有違犯法律法規和違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報批評;
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條  會員退會須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。

第十五條  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(一)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二)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;
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;

(五)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;

(六)依法破產、關閉、解散的企業,自動失去會員資格。

第十六條  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義務自行終止。

第十七條  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。

 

第四章  組織機構

第一節  會員大會

第十八條  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(一)製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
(三)製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(五)製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
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項;

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條  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。
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,會員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
第二十條  經理事會或本會5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第二十一條  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    (一)製定和修改章程、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(二)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確定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50%;

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/2;

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
(三)製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節  理事會

第二十二條  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     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人數1/3
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(一)積極參加本會活動;

(二)團體會員具備相應的企業規模;

(三)教育、科研及社會組織代表須在行業具有相當貢獻和影響力。

第二十三條  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1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第二十四條  每個理事單位隻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麵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並調整。

第二十五條  理事的權利:
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與製定內部管理製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第二十六條  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並履行以下義務:
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(二)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第二十七條  理事會的職權:
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在屆中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;
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    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(十一)製定財務管理製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製度;
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八條  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第二十九條  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  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第三十條  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負責人由會員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第三十一條  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/3。

第三十二條  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(一)負責人的調整;(二)會員大會的召開;(三)換屆選舉工作。

第三十三條  經會長或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三節  常務理事會

本會暫時不設常務理事會

 

第四節  負責人

第三十四條  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、副會長10—20名、秘書長1名。

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/3

第三十五條  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;

(四)會長、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65周歲且為專職;

(五)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(六)能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
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
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。

第三十六條  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兩屆。

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製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
第三十七條  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八條 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第三十九條  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條  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
)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)擬訂內部管理製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

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四十一條  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會議要有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要有書麵決議,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並至少保存 10 年。
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,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第五節  監事

第四十二條 本會設立監事1名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第四十三條  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第四十四條  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第四十五條  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
    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

第四十六條  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七條  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      

第四十八條  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製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,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。

第四十九條  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第五十條  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分支機構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字樣結束,代表機構以“聯絡處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
第五十一條 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兩屆。

第五十二條 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第五十三條  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第七節  內部管理製度和矛盾解決機製

第五十四條  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製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《會員大會選舉規程》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製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五條  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製度,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駐地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五十六條 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製發或刻製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第五十七條  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製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 
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第五十八條  本會收入來源:

(一)會費;

(二)捐贈;

(三)政府資助;

(四)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九條  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第六十條  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發展非營利事業。

第六十一條  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第六十二條  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六十三條  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,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第六十四條  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
第六十五條  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第六十六條  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第六十七條  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 

第六章 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第六十八條  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製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製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 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第六十九條  本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第七十條  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製度,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 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七十一條  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第七十二條  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後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 

第八章 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

第七十三條  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七十四條  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七十五條  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。

第七十六條  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 

第九章 附則

第七十七條  本章程經2019年10月10 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七十八條  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第七十九條 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